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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作者:科技处 发布时间:2024-01-10 16:14:15

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辽宁省科技厅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方式

(一)单位提名。提名资格和提名条件应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有关规定。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按照要求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范围内择优提名。

(二)专家提名。提名资格和提名条件应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有关规定。院士可以独立提名第一完成人40岁(含)以下的省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项目。在评审过程中,提名项目如存在异议,由提名专家负责协助处理。

二、提名要求

提名项目(人选)除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提名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工作单位须为独立法人单位,且第一完成人的完成单位、工作单位以及第一完成单位(科技进步奖)须在辽宁省内。提名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须已在辽宁省内推广应用。

(二)提名自然科学奖项目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公开发表,提名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

(三)同一项目只能提名当年度省科技奖的一个奖项,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2021年度、2022年度省科技奖获奖项目的所有完成人不能作为2023年度省科技奖提名项目的完成人。曾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的项目,以及已参加2022年度省科技奖网评但未获奖的项目,不能作为2023年度省科技奖提名项目。

(四)2023年度省科技奖实行分级评审,须根据评审标准和条件选择提名等级。进入评审委员会评审环节的一等奖落选项目经自愿申请可降为二等奖,其余项目上一等级评审落选不再降格为下一等级。

(五)提名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原则上不能作为提名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处级干部比例须小于20%。县级党委和政府不能作为提名项目完成单位。

(六)提名项目不能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和国家秘密。

(七)提名项目完成人的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以及项目完成人排名、所列知识产权等,均须符合提名要求且无争议。

(八)科研失信行为查实人员申报省科技奖,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国科发监(2022)221号)予以限制。

三、 提名程序

(一)提名申请。

1.单位提名不需申请,提名单位可直接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进行提名。

2.专家提名由责任专家负责向科技厅奖励办提交专家提名申请表,奖励办将在收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提名账号和密码。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9日。

(二)提名公示。

1.公示主体。提名项目须在提名单位、完成人的完成单位和工作单位以及项目完成单位(科技进步奖)通过网络或书面进行公示。

2.公示内容及时间。公示内容需按照《2023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中《2023年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前公示内容》的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

3.公示报送要求。公示证明电子版(公示照片或网站截图等)须在提名项目在线提交审核截止前,以邮件形式发送至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完成人的完成单位和工作单位以及项目完成 单位(科技进步奖)公示情况提交给提名单位、提名专家,留档备查。国际科技合作奖无需公示。

四、材料报送

《提名书》纸质版1份,严格按照《2023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填报要求填报,所有完成人签字,楷体手签,主件、附件应一并装订,不要另加封皮,不得超页,于1月19日报送至科技处成果科1211,电子版发送邮箱,电子版附件严格遵守《提名工作手册》电子版材料要求。

五、联系人

联系人:成泽东(13940551688) 张 妤(13840029654)

邮箱:lntcmcg2020@163.com

联系电话:31207015

附件:

1.2023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设置表

2.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单位提名汇总表

3.辽宁省科学技术奖专家提名申请表

4.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回避专家申请表

5.2023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

6.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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